人類社會秩序的維持免不了需要法律;執行法律的軍警,指揮軍警的政治權威;生活資料的生產與分配與一套意識形態或道德倫理價值。
在多元種族或族群的社會同樣需要從政經文教法等方面著手來維持社會秩序;其中,最難搞的是資源或有價值的東西之分配。在政治學有學者還把政治定義為價值的權威性或威權性分配。也就是什麼人得到什麼?如何得到?得到多少事宜。這確是一個富有現實意義的定義。
畢竟,人類社會特別是多元民族社會,資源競爭向來就是最敏感的課題。這個分配課題處理得好,其他課題就相對容易處理。
在學術界,這個資源或有價值的東西的分配通常建立在兩個基本原則上,一個是個人本位的分配觀;另一個則是群體本位的分配觀。這兩個基本原則也可以是互補,而非絕對水火不容的。
個人本位原則,一般強調機會的平等與功績,也就是個人有多少能力與貢獻便得到多少,它的重點是機會平等與能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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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本位的分配觀則偏重不同群體間的結果之平等,也可說是一種齊頭式的平均主義。這個原則的實施通常建立在歷史公正基礎上,也就是認為多元民族中的某一民族,因歷史上受到不公平的對待,以至在各方面落後於其他民族;因此,政府或社會有責任給他們特別照顧,以糾正歷史不公。這原則也稱為補償性公正(Compensatory Justice)。
個人本位與群體本位孰是孰非是個具有爭議性的公理婆理,一種流行看法是,補償性公正有其合理性,但是它應是一時性或過渡性的,而非永久性的。
畢竟量才錄用,有多少貢獻或能力,得到相應的回報才是符合一般的公道觀。因此,長遠來說,個人本位的機會平等觀,才是可長可久的治本之道。只是在現實生活中,又未必是如此。
比方說,在印度1950年的憲法便規定,歷史上受到忽略的落後種姓與部落應在公共領域享有一定的配額,如公務員、政務官(議員)、國有或國營企業,或公立高等教育方面。這基本上限於公共領域而不及於私人領域。
大馬的聯邦憲法也規定馬來族在公共領域如公務員;高等教育;經商執照與政府辨的商展中享有優待,也就是一般所說的特殊地位。這原則也在1963年擴大適用到東馬土著。
失落的20年
按理說,這也與印度一樣,僅適用於公共部門而不應及於私人部門。只是1971年出台新經濟政策則把這些原則擴大至私人領域,進而引起諸多爭議,也激化了族際緊張,特別是在1970與1980年代。因為它與印度不同的地方在於,一方面它大幅度地擴展到私人領域,他方面又因具有你贏我輸的族群輸贏論思路,要限制非土著的發展如高等教育。
這種零和博弈的族群輸贏論或你消我長的限制性思維大大地限制了非土著的發展,也限制了國家整體發展,直到1990年代,這種思路才有所放鬆。就大馬來說,1970-80年代可說是失落的20年。
雖說,這些優惠特定族群的群體優惠制本應是過渡性或暫時的,可實際上卻具有自我持續的性質。一旦實施便產生了既得利益集團,而這些既得利益集團又會千方百計地讓這個群體優惠政策自我持續,無時而盡。
不論在大馬或印度,均出現了這個自我持續擴大的趨勢。在當代印度種姓政治與教派政治是大大掩蓋了階級政治。大馬亦然。在印度本來就表明這是有時而盡的政策,而不是一種天賦特權,可現實政治是它成了無時而盡。
就大馬言,本來制憲委員的5個成員是主張馬來族的特殊地位應有15年的時限,15年後再檢討。可巫統與馬來民族主義者大力反對,結果廢除了時限。就經濟政策言,本來也是有20年時限到1990年後結束,可現實是它似乎也變成無時而盡。理據是,土著尚未達到占有30%股權的目標。
本來這30%的股權目標僅限於上市公司,可現在又擴大到沒上市的公司,且由於得到股票可脫售,實際上便成了難以完成的任務。試想得了又賣不持有,當然是沒完沒了。不少人認為,這是個註定不能達標的政策,因為只有不達標,這個政策才有延續的理據,進而保住既得權益者的天賦特權。
實則,這些既得權益者也只有土著中少數精英而不是一般的土著大眾。況且計算權股的方式也具有爭議,有人認為已達標,甚至超標,有人則認為尚待努力。這就是人性,既得權益者是不會放棄既得權益。
美國的扶弱政策
在美國,1960年代的初期,美國也出台了扶助土著與黑人的扶弱政策,稱為肯定行動(Affirmative action)也就是為了要糾正歷史不公,政府要優惠黑人與土著以便他們能趕上白人的生活水平。這政策基本上也僅限於公共領域,如聯邦政府的公共工程,只是後來這優惠又延伸到其他少數族群(如亞裔與拉丁裔)和一些非公共領域(如名校的錄取名額),結果引發了白人的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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