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胡先周六(25日)發文告稱,政府不應該強制規定僱主要安排雇員彈性工作,而是讓各領域行業依據企業的需求來決定工作時間。
他希望政府應該事先了解每個行業與領域的背景和問題,才落實彈性工作制。
並非所有企業都能彈性工作 「當局應該意識到,並非所有企業都需要做出相應變化,也不必改變所有程序,唯有了解各行業問題後,才可落實彈性工作制。」
他指稱,在某些情況下,某些領域可以彈性工作,而一些領域則不能,最終的決定取決於行業和特定行業的條件。
賽胡先也列出8大挑戰,指落實彈性工作時間安排挑戰重重,包括公司主管落實有關制度的意願不高、無法適應采彈性工作時間制度的新工作模式、員工和僱主間缺乏溝通導致生產力下降、機密資料存泄露風險、難以確認員工居家作業環境是否符合職業安全及衛生法令標準,以及遠程辦公距離,難拉近主管和員工的彼此信任。
「由於其業務性質,酒店和製造業多數無法為其員工實施完全遠程工作和彈性工作安排。」
政府需擬明確完善指南 就此,賽胡先認為,大馬政府應該擬定明確且完善的彈性工作指南,列明公司與雇員如何處理相關申請、拒絕申請與上訴等程序。
他也建議政府能夠彈性並酌情處理一些規定,並指彈性工作制或會影響一些工作領域的雇員人數與工作性質,這可能會影響某些企業實施彈性工作制的能力。
「政府要舉辦有關彈性工作制的覺醒活動,以教育僱主了解所有類型的彈性工作制,以及它如何滿足業務需求和吸引及留住人才。」
他建議政府提供與彈性工作制相關的合規和治理的簡潔信息,包括安全與衛生、良好做法、當彈性工作時發生與工作相關的事故,如居家工作和網絡安全威脅。
「安排彈性工作時間應交由公司人事部和各部門主管決定,若公司為了讓員工能居家或遠程作業而購買的額外軟硬體設備,政府也應給予稅務減免。」
無論如何,賽胡先認為,最後的決定必須取決於各行業所存有的條件上。
人力資源部副部長阿旺哈欣在本月23日稱,一旦1955年僱傭法令修正案於9月1日生效,雇員可向僱主申請彈性工作制,以書面申請,涉及彈性工作時間、工作天和工作地點。
「提出申請後,僱主須在60天內以書面答覆是否接受申請,若駁回申請則需要給予拒絕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