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補選展示元首照被判監禁 高庭撤消男子認罪案件退回推事庭審理

2024-05-24

(莎阿南23日訊)高庭駁回一名男子在5在新古毛州議會補選競選期間,展示國家元首蘇丹依布拉欣陛下照片所犯過失的認罪,並諭令退回新古毛推事庭審理。

司法專員黃素怡博士(譯音)今天在允許66歲被告拉馬沙米就早前在新古毛推事庭的認罪,提出司法覆核申請後,作出上述裁決。

5月6日,沒有代表律師的自僱人士拉馬沙米在新古毛推事庭對上述控狀俯首認罪,被裁決監禁一個月和罰款3000令吉。

黃素怡說,高庭駁回其認罪,是基於申請人為自己要求減刑的供詞和態度,顯示他不了解認罪的含義,以至於成了有條件的認罪。

「申請人認罪是不符合資格的,這從他的求情態度中可以看出,他在法庭上多次表明『我不知道』,『我無意』,『我問心無愧』。 」

「這樣的求情,顯示申請人不了解被控過失的基本要素,法庭發現,申請人對他認罪的控狀性質和後果不甚了解,否則他不會以這種方式為自己求情。

拉馬沙米通過律師巴維特拉和哈西姆蘭普雷特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而答辯人則是主控官代表艾努瑪蒂雅副檢察司。

申請人今天沒有出庭。

新古毛推事庭於5月6日諭令拉馬沙米的監禁刑期,從5月4日被捕之日算起,如果無法繳納罰款則監禁10個月代替。

拉馬沙米被控使用一輛掛有希望聯盟橫幅的四輪驅動車,在補選中意圖挑撥不同選民群體之間產生敵意。從而鼓動選民投選希盟候選人。

他被控於5月4日下午5時40分左右,在武吉布雅花園(Taman Bukit Bunga)犯下相關罪行,因而牴觸1954年選舉罪行法令第4(A)1條文,一旦定罪,最高可監禁5年,或罰款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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