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是39歲的羅里司機,稍早前在社交媒體看到借貸廣告,一時心動按了連結。不久後,一名男子聯絡他,應要求同意借貸1000令吉,並告知有關利息及還錢方式。
事主答應每星期還300令吉,直到還完;然而對方只給了他700令吉,300令吉為第一期利息。後來事主無力償還,通過同樣方式再借貸2000令吉,對方只給了1400令吉。
事主如期將利息匯入對方提供的銀行帳戶,至今已經還了1萬2000令吉,對方依然無止休地逼他每周還錢,於是決定報警。
詩巫警區主任朱基菲里助理總監證實接獲案件投報,警方商業犯罪調查科已接手調查此案,並援引1951年借貸法令5(2)條文下調查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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