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5日訊) 昔日情不在,八旬老翁指同居40多年的前情婦,未經許可提走上百萬新元(約300餘萬令吉),入稟法庭向她索討76萬餘新元(約240餘萬令吉),承審法官認為,雙方產物均聯名,證明兩人有分享財富的共識,判老翁敗訴。
起訴人黃惠鵬(83歲)約1971年經營貿易公司時,聘請當時30歲答辯人譚秀珍(80歲)當秘書,兩人之後成了情人。黃惠鵬當時已婚,與妻子育有4子女,年齡介於46歲至55歲。他與譚秀珍則沒孩子。
黃惠鵬稱,在1976年左右,以16萬新元(約50萬7200令吉)買了新加坡東海岸上段一帶信立巷的有地私宅,將譚秀珍列為聯名擁有人,並開始同居。
2010年,黃惠鵬賣掉房子後,將凈所得的378萬新元(約1198萬2600令吉)存入與譚秀珍的大華銀行聯名戶頭,他提取了100萬新元(約317萬令吉),開支票給譚秀珍,感謝她「過去、現在和未來的愛護和照顧」。
隔年,黃惠鵬稱,他建議譚秀珍以個人名義購買組屋,再提取50萬新元(約158萬5000令吉),讓她買了松弄的四房式組屋。
黃惠鵬向譚秀珍表明,大華銀行戶頭剩餘的220餘萬新元(約697萬4000令吉)歸自己,並將當中的200萬新元轉入自己的中國銀行戶頭。
他稱,譚秀珍2012年說服他,讓她成為中國銀行戶頭的聯名者,一旦他過世,她可以幫他為孩子保管存款,兩人說好她只是名義上聯名,不能動用存款。
2020年3月底,黃惠鵬稱發現譚秀珍未經許可,在月初通知銀行提取戶頭內的101萬元零69新元(約320萬1918令吉73仙),將其中76萬2000新元(約241萬5540令吉)轉帳,其餘的更新為定期存款。
黃惠鵬因此入稟新加坡高庭,要對方償還這筆錢。
譚秀珍答辯時,表示當初不知黃惠鵬已婚,還動用自己的儲蓄,在經濟上資助對方經營公司。
根據答辯書的內容,譚秀珍與黃惠鵬共同打理公司,但沒有領薪酬,16萬新元的信立巷房子是雙方合資購買。
譚秀珍指,黃惠鵬後來賣掉信立巷的房子,將賣房所得的其中30萬新元(約95萬1000令吉)分給孩子。
她表示,100萬新元支票也並非如黃惠鵬所說,是為了感謝她的付出,而是給公司並讓她償還向家人借的錢。
譚秀珍也指,她與黃惠鵬在2012年1月聯名開設中國銀行戶頭,身為聯名存戶,自己有權提出存款,況且部分存款還是她多年的積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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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經6天審訊後,法官昨日發表裁決。
法官指,根據兩家銀行記錄,兩人是一同開設聯名戶頭,這與黃惠鵬的說法有出入。
法官認為,黃惠鵬的銀行戶頭,甚至是有地私宅都與譚秀珍聯名,認為兩人當初有分享財富的共識,最後判黃惠鵬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