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36歲的被告莫哈末哈尼夫面對6項控狀,被告在代表律師陪同下,否認所有罪狀,案件擇定8月22日過堂。
控狀均指出,被告身為一名交警,從2016年1月至2021年期間,在愛極樂一間銀行,以線上轉帳方式向一間運輸公司收取總值1萬6800令吉的賄金,作為不對付該運輸公司的酬勞。
被告為此牴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7(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的第24條文下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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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條文下,罪成者可面對最高刑罰監禁不超過20年及罰款不少過賄賂金的5倍,或罰款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案件主控官為依萬沙副檢察司,被告代表律師依薩卡利在為被告求情時表示,被告為一家之主,需承擔一家六口的生活開銷,懇求法庭降低保釋金。
審理此案的法官伊莉莎白峇也旺最終允准被告以5000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同時諭令被告須交出國際護照以及每月一次到甲州反貪會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