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湖22日訊 | 3男酒駕有罪各被罰款1萬令吉坐牢30天,駕照吊2年。
此案由警方李祖安助理警監主控,他們於6月17日凌晨1時40分至1時58分間,在斗湖張天文路警方交通組路障截查犯下酒後駕車罪行。
警方援引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5A(1)條文調查此案,法令闡明罪成需坐牢2年及罰款最高3萬令吉。
與此同時,其中一名被告因為沒有駕駛執照在第26(1)被控再罰款400令吉,若不能繳交罰款需坐牢14天替代。
李祖安表示國內酒駕日益嚴重因涉及公眾利益要求嚴判。坐牢判決也可以警示其他司機。
Amir Shah聆審判每人罰款1萬令吉各坐牢30天,若不能繳交罰款則需另坐牢6個月替代,駕照暫吊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