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黃美鳳(43歲)今日承認11項魯莽行事危害他人安全的罪狀,控方提控其中五項,餘項交由法官下判時一併考慮。
案情顯示,黃美鳳是一名兼職行政助理,她對美容有興趣,2019年到馬來西亞參與於溶脂針的5天課程。2020年3月,她打算賺點外快,決定提供注射溶脂針服務。
被告在Instagram設立網頁宣傳,並向馬來西亞供應商購買溶脂液,還網購大量的針。她沒有求證相關的溶脂液是否可在新加坡合法使用,也無法確定針是否經過消毒。
短短4個月內,她在自己和顧客的住家為7名年齡介於20至30多歲的女子注射。被告過後還在理髮院租下隔間使用,但她知道提供的服務違法,只跟業者說她提供臉部按摩和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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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達一兩個小時的「療程」中,被告先為顧客擦藥膏,並在注射處如手臂、肚皮和下巴畫記號,接著把紅色液體和透明液體注射進顧客的體內。每名顧客付給被告180新元(約570令吉60仙)至500多新元(約1585令吉)。
有人後來匿名舉報被告的網頁,被告隨之停止提供服務。
被告代表律師求情稱,被告育有4名孩子,疫情期間手頭緊,只想透過這門生意補貼家用,而非賺大錢。
律師也指被告在馬來西亞經過相關訓練,況且顧客都自願注射溶脂針,事後也沒有作出投訴。
然而,控方指施打程序可導致身上出現淤青或疤痕,顧客也可能對溶脂液過敏,這次僅僥倖沒有大礙。
控方也指,被告拿不出任何與課程相關的文件當證據,馬來西亞的證書也不受新加坡認可。
所幸接受溶脂針的人都沒有出現副作用,但控方指這不構成減低刑罰的理由,因為這類溶脂針始終存在風險,可能導致他人受傷。
法官指判刑必須考慮到公眾的安全,但因被告選擇認罪而且是首次觸法,最終判她罰款一萬新元,也允許她分期付款繳交罰金。(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