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分別是42歲東耶伯、38歲的加星達勒沃以及25歲的阿末萊漢淡林,今天認罪後,被推事阿米爾沙判刑。
這3名男子是於今年6月17日凌晨1時40分至1時58分間,在斗湖張天文路警方交通組路障截查犯下酒後駕車罪行。
警方援引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5A(1)條文調查此案,法令闡明罪成需坐牢2年及罰款最高3萬令吉。
與此同時,阿末萊漢因沒有駕駛執照在第26(1)被控再罰款400令吉,若不能繳交罰款需坐牢14天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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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李祖安表示,國內酒駕日益嚴重因涉及公眾利益要求嚴判。坐牢判決也可以警示其他司機。
阿米爾沙聆審判每人罰款1萬令吉各坐牢30天,若不能繳交罰款則需另坐牢6個月替代,駕照暫吊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