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歲被告莫哈末再古丁,被控於2021年3月15日中午12時至2時,在淡邊一家快餐店,向山達古瑪仁收賄5000令吉以作為批准其公司成功招標興建林茂體育館工程的酬勞,因而牴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a)(A)條文。
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獄不超過20年或罰款不少過收賄5倍或一萬令吉或視那個數額為高。
被告在芙蓉地庭面控時,聆聽翻譯員讀出控狀後,就向法官魯斯漢俯首認罪。
被告求情時表示,他需要負擔母親、妻兒的生活費,自遭逮捕後就失去了原有的工作,目前是一名電召車司機,惟因收入大大減少而無法維持生活,因此要求法官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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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如何,被告最後被判監禁14天,刑罰從下判日(即今日)算起,同時也被判罰款2萬5000令吉,若無能力繳付則以6個月監禁代替。
與此同時,被告早前收賄的5000令吉,則需要歸還給當事者。
此案主控官為莫哈末阿茲禮菲副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