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名主管在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a) (A)條文下受到提控。
在同一法令下的第24(1)條文一旦罪成,最高可判處20年監禁和不少於5倍受賄金額或1萬令吉(以較高者為準)的罰款 .
他在法官阿布巴卡馬納面前不認罪。他被控從一名男子那裡分別收取1500令吉、1300令吉、800令吉和700令吉,作為獲得建築業發展局和承包商證書的誘因。有關罪行發生在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期間。
法庭定於7月21日進行案件管理,並以5000令吉保釋金,但只須要一名本地擔保人,及繳交3000令吉。法院也進一步下令扣押被告的護照,並要求他每兩個月向反貪污委員會報告一次,並警示他在案件審理前不得騷擾控方證人。此案的檢察官為大馬反貪會的奴魯依查蒂莎比菲副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