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0日訊)因最終上訴未能撤銷在20年前申請巴士准證賄賂的控狀,一名部長的前助理被判坐牢2年。
由哈尼帕為首的上訴庭三司表示,他們將維持高庭的原先裁決,因調查結果已判定該助理罪成。
本案另兩名法官為阿末納斯菲以及瑪麗阿納。
50歲的艾斯瓦迪曾在前人民信託局任職,也是當時擔任企業家發展部長的私人助理。
而艾斯瓦迪在等待上訴裁決前已申請保釋,他也被罰款4萬令吉或被判入獄12個月。
他在2008年被控2項罪名,即接受賄賂,以協助名為陳阿列(譯音)從商用車輛執照委員會執照獲得怡保Syarikat Azamat Hati有限公司的巴士准證,以及從陳阿列的名義轉至其父親阿都拉欣依斯邁的名下。
這起案件是在2002年12月發生。
初審法庭於2016年3月25日判艾斯瓦迪監禁2年,罰款1萬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將以入獄6個月作為代替。
同時,他亦因在2003年1月17日在怡保的銀行戶頭中收受6000令吉的賄賂而被判罪成。為此,他被判入獄2年及罰款3萬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將以入獄6個月做代替。
由於其監禁刑期同時執行,意味艾斯瓦迪將只需服刑2年;怡保高庭於2017年12月21日維持判決。
他是在《1997年反貪污法令》第10(a)條文下被控,該法令後來在《2009年反貪委員會法令》所取代。
根據《2009年反貪委員會法令》,一旦罪成,將被判入獄14天至20年,並將被罰款1萬令吉或賄金的5倍,視何者為高。
由副檢察司娜拉多拉起訴,沙魯丁阿里為被告艾斯瓦迪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