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沙17日訊)視頻流傳男子上周日在南北大道第253公里江沙路段做出挑釁行為,涉案男子今日被提控上法庭,並對3項指控表示認罪。
36歲的被告再諾丁在聆聽3項控狀後,在地庭法官羅海達面前承認有罪,3項控狀分別是蓄意破壞、將毒品注入體內,以及將所駕駛的轎車停在可能對其他交通使用者造成阻礙的位置。
同時,法官也批准主控官諾阿斯瑪妮副檢察司的申請,援引刑事程序法典342條文,逾令將36歲的被告送入烏魯近打幸福醫院,進行為期一個月的精神評估,並定7月14日過堂。
首項控狀指目前無業的再諾丁於6月12日下午6時,在江沙區的南北大道253公里處,腳踢一名45歲男子的轎車右側後視鏡,造成200令吉的損失。
因此,被告觸犯刑事法典第427條文(蓄意破壞),一旦罪成最高可判5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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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項控狀指被告於6月14日下午約3時40分,將四氫大麻酚注射到自己體內,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5(1)(a)條文,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年或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以及警方監視2至3年。
第3項控狀指被告6月12日下午6時,將所駕駛的豐田Vios轎車,停在道路右車道上,對其他交通使用者造成阻礙。
因此,控狀指被告牴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 48(1)條文,罪名成立可被判入獄至少1年或罰款1000至5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法官將此案定7月14 日再度過堂,以等待被告涉及毒品案件的報告。
被告沒有聘請辯護律師。他在上午8時50分左右,被警方押往法庭時,不時擺出不明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