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的35歲被告郭某,與原告黃某有親屬關係,即被告是原告的妻舅。
案情指,於今年6月12日,原告在私闖他人屋子時,先以腳亂踢被告的鐵門,之後再以鐵鏟擊破兩輛屬於原告及妻子的私家車後窗鏡子,過程中,被告也擊打原告家的木門。
雙方後來也吵起架,較後是原告走上警局投報此事,而警方也在當天下午5時25分在被告家裡,將他逮捕歸案。
首控狀指被告於今年6月12日凌晨6時50分,在詩巫柏邁東路一間住宅,以鐵鏟破壞原告黃某(39歲)的兩輛私家車以及鐵門及木門,造成1640令吉的損失,因而牴觸刑事法典427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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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第一控狀表示認罪後,他被判必須罰款3000令吉或坐牢6個月取代。
第二控狀指被告在同樣時間及地點私闖他人(原告黃某)的屋子企圖破壞他人的私物,因此他牴觸了447刑事條文。
基於他認罪不諱,此控狀他被判罰款2000令吉或坐牢5個月取代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