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德拉梅林甘在推事庭上認罪,因此推事庭法官扎夫蘭做出這項判決。
被告於本月12日晚上9時在格拉那再也警局報案,聲稱在去往巴剎的路上,被兩名騎摩哆男子搶走錢包,而大馬卡也就此被搶走。
但經警方調查,發現搶奪案並未發生,被告是因遺失大馬卡後沒有錢支付國民登記局的罰款,而選擇報假案。
根據《刑事法典》第 182 條(報假案),最高可判處6個月監禁或罰款2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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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表律師加思敏為被告求情時表示,被告目前單身,並需要照顧一名中風的父親,而他在丟失身份證後,以此方式來省錢,他也就報假案所帶來的不便經行道歉,並希望推事庭輕判。
在同一個推事庭上,25歲的單親媽媽林志怡(譯名)也因報假案而被罰款 1500 令吉或監禁一個月,她則是聲稱5天前在加油站遭遇持刀搶劫,因而牴觸《刑事法典》第 182 條。
據案情了解,這名母親是在本月10日上午11時45分在沙登警局報假案,稱在一家加油站的廁所被兩名持刀男子搶劫,但在警方調查後,發現其報假案。
該名被告沒有代理律師,她則以照顧三個孩子為由請求從寬判刑,並為自己的行為懺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