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狀指被告於今年5月7日下午1時10分左右,在角頭的一所房子內,強姦一名13歲5個月的少女,觸犯刑事法典第376(1)條文,一旦罪成,最高可判20年監禁和鞭笞。
被告聆聽控狀後,在推事莫哈末賽夫面前承認有罪。莫哈末賽夫則批准被告以2500令吉和一名擔保人保釋,並定7月20日過堂,同時等待醫藥報告。
此案主控官為黃燕妮(譯音)副檢察司,被告則未聘辯護律師。
據了解,已輟學的被告是於上周四,在一名56歲婦女向警方報案後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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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名婦女向警方投報指其孫女,即受害女生於5月25日,在被告的家中慘遭被告強姦。受害者與被告屬鄰居關係,被告是於今年初搬至受害者家隔壁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