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檢察署SRC案團隊代表卡瑪魯副檢察司,在發給聯邦法院的法定宣誓中表示,萊德羅並不具備進行馬來西亞刑事案件訴訟,或上訴程序的經驗。
這包括馬來西亞反貪委員會(MACC)法令第23條,刑法典第409條的違反信託罪(CBT),以及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和非法活動收益法案(Amla)第4條文,都與SRC案件有關。
萊德羅是於上個月,向吉隆坡高庭提交一份臨時申請,以確保容許他在大馬註冊及允許執業,並成為納吉的首席代表律師。
申請書中表示,納吉在聯邦法院的SRC公司上訴案「將涉及嚴重、複雜和新的課題,涉及刑事法和民事法的多個分支、實踐和證據」。
稱大馬沒律師能代為辯護理由牽強 大馬總檢查署表示,納吉聲稱大馬沒有律師能代表他進行辯護,然而過去3年中,其以莎菲宜阿都拉為首的法律團隊,為納吉從高庭到上訴庭進行辯護。
「如今(納吉)卻說本地沒有律師可以為他辯護,這確實很奇怪。」
總檢查署也表明,萊德羅不懂馬來語,已違返了大馬法律專業法令第11(2)條文下所列明的要求,因此申請人缺乏法律資格。
去年12月,大馬上訴庭維持高庭在2020年7月28日的判決,即挪用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案的3項刑事失信、3項洗錢和1項濫權指控罪名成立。
上訴庭也維持了納吉的12年監禁和2億1000萬令吉的罰款,目前納吉被保釋,等待聯邦法院的最終上訴。高庭已定於6月16日聆審萊德勞的申請,聯邦法院則敲定於8月15日至26日,審理納吉的上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