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和聲:從國族國家到多元文化主義

2022-06-13     緣分

孫和聲:從國族國家到多元文化主義 在多元族群、教群或語群的國家,如何使不同群體間能夠產生體戚與共,共存共榮的一體感,是個備受考驗的挑戰。

傳統的做法是,統治精英集團用各種各樣的手段如國籍法,歸化法,公務員雇用法,兵役制,國家操控的傳播工具,特別是教育與語文政策來實現這個願望。這些多樣的手段可稱為國族建構的工具。其目的是要把各文化意義的族群轉化為政治意義的國族,也就是一個國家、一種民族、一種文化、一種語文的國族國家,是一種民族與國家合為一體的國與族合一的國家。

這種手段是18與19世紀各主要西方國家所採取的方法。幸或不幸二次戰後紛紛獨立的許多新興的多元族群、教群、語群國也有樣學樣採用這一手法。只是,世異則事異,18與19世紀通用於西方主要國家的手法未必適用於20世紀,因為20世紀也是第三世界諸國政治覺醒的時代。

一國內的多元族群均不同程度地意識到保存與發揚各自特性的必要性,且這個覺醒又常與現實資源分配或競爭相關。這就使傳統國族國家的手法變得備受爭議。

比方說,許多新興國在爭取政治獨立的去殖民化鬥爭中,常使用爭取民主與民族自覺與獨立的口號。這個爭取民主與民族獨立的鬥爭口號,也確產生極大的群眾動員力量,終而爭取到獨立自主,可隨後的問題是,如何塑造國族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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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做為是,複製18與19世紀的西方做法,用多樣的國族建構工具來企圖實現新的國與族合一的國族國家,可已覺醒的多元族群、教群與語族之間,已難達成國族建構的共識,而是各持己見,各不相讓,各有所堅持。

在這種情況下,占人口多數的主要群體,若也掌控了主要的國家資源與國家機關,特別是軍警人員,便有可能要用軟硬兼使的手段來強制各少數群體放棄自己的特徵與個性,融化入多數群體中,如泰國、緬甸和大馬。實則,多數的新興多元族群國均採用這一手段,其後果通常是內爭,內亂甚至內戰不止,如緬甸。這裡也突出民主與民族主義的悖論(兩面性)。

民族自主自決可說符合民主的內涵,可問題是,誰的民主,誰的自主自決?若按照民主的服從多數尊重少數的基本,應該是多數說了算(即多數原則),可多數決或多數統治又常與尊重少數發生衝突,即如果少數群體不願意被同化入一個主流群體的話,這個矛盾如何處理?少數群體有沒有權力與權利退出這個政治實體自行組成自己的國族國家?

緬甸、菲律賓、印尼、泰國等都不同程度地面對這個挑戰。這也是許多國家包括發達民主國如英國、西班牙等面對的挑戰。在發展中國家這個矛盾常訴諸武力,如1960年代非洲第一人口大國奈及利亞便因此發生內戰死傷上百萬人。

通常情況下,若少數群體是新近移民的話,新近移民若人口少與分散而居會較易被化入主流群體中。只是,若相對少數的群體是世代聚居於一國之內,他們就會有不同的自主性要求,要麼分離自主,要麼與主流群體組成民族聯邦,如印度、加拿大、俄羅斯、比利時、西班牙、南非等。

就大馬言,東西馬之間也可說是民族聯邦制,若少數群體與主流群體混居而非各自聚族而居於不同地區如西馬的巫華印族,那又應如何處理?

一個方法是走協同體制,如一種權力分享制,如荷蘭、比利時、奧地利與瑞士等均曾在不同時期採用過這一分權模式。可以說,這是種在性質上反多數決的模式。也就是不走服從多數的原則,而走和而不同的共識原則。這裡的重點是共識而不是民主的多數決,也有人稱之為共識性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而不是多數決民主(Majoritarian democracy)。

其重點在於讓相對少數群體享有安全感,其方法是讓相對少數擁有合理的,甚至超額的政治代表與享有否決權,也就是若多數群體不尊重少數可使用否決權,否決掉多數的議決。

當然,這種制度安排的可能後果之一是,常出現僵局。這是個安全對民主(多數決)的矛盾。是否真會如此,就取決於執政精英與普羅大眾的文化水平了。

這裡涉及了一個公民學或公民教育的課題,特別是公德心、公益心、自然公正感與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恕道,它要求公民不但要有教育也要有教養,有文憑也要有文化,有學歷也要有學力。其核心則是公民要從公民身份為團結的紐帶,而這個公民身份也是一種資格,即不僅僅是法律上的公民或享有平等無差別權利與義務的公民,也要求公民要有更高層次的道德品質,特別是推己及人,將心比心的同理心與共感心。

有道是「相愛容易相處難」,不同族群要和平共處甚至做到把不同文化宗教信仰與語文的群體視為一家人,更是不易。儘管如此,即然事實上彼此已是長期混居共處,就不得不在這現實基礎上尋找共存共榮的雙贏策略與思路。只有改變思路,從一個國家,一種國族,一種語文,一種文化的思路轉向和而不同,求同存異的多元文化主義路線,才是出路。唯我獨尊心態只會致成無謂的雙輸與內耗內鬥內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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