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訊)我國的電子詐騙案層出不窮,而近日在法庭有10名男子承認當「錢騾」,借出銀行戶頭作為收約730萬令吉騙款的工具,法庭判決每人罰款1000令吉;此事引起社會的輿論,而執業律師顏炳壽促請主控官及檢察署應該要上訴,以儆效尤。
顏炳壽說,以他個人的看法,這起牽涉到騙取730萬令吉如此龐大數目者,就算再無辜,都應該被判更嚴厲的刑法,包括坐牢,這樣才能讓社會看到司法打擊騙局的決心,做到震懾的作用。
「我認為,主控官、檢察署應該要上訴,這是以儆效尤,立竿見影做法。」
他昨晚開講「法律GPS」時也指出,這起案件是在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29條文下的判決,並非新鮮事,在去年、前年等都有雷同的案例,罰款也在300至1000令吉之間,沒有坐牢,只是最近太多詐騙案,導致人心惶惶,民眾更關注這類案件的判決。
他提到,警方在立案的過程,基本是基於2個主要的條文,第一是《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29條,另一個是刑事法典第420、424條文等關於不誠實或欺詐轉移或隱瞞財產,這2個不同的法律都有雷同的地方。
他解釋,由於刑事法典的424等條文要立案較困難,因此一般的詐騙案是在輕微犯罪法令下,罰款了事,這也給予人一種無法阻遏的作用。
他說, 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29條,是在國家獨立之前所定下的條款,罰款頂限是1000或坐牢頂限1年或兩者兼施。
他提到,這些條款已近70年,但沒有更改過,而第29條款是指擁有來歷不明之物,簡單而言就是用不法手段來轉移、詐騙別人財物,比如「錢騾」擁有來歷不明或無法解釋來歷的錢財。
他補充,在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下判決案件,主要是罰款,鮮少看到有個案被判坐牢。
他提到,由於被告一般是受教育程度一般及收入偏低的群體,因此推事一般抱同情的心態來做判決。
他補充,儘管如今的騙局猖狂導致社會輿論認為「錢騾戶口」也應遭重犯,但很多時候,「錢騾戶口」屬於好心做壞事或不知情下遭朋友出賣,那仍需酌情判決。
他說,在詐騙案被控的「錢騾」,主要分有幾種情況,第一種是想要賺快錢,明知違法或略知犯法,但認為自己只是打工,這類較不值得同情;第二種則是犯罪的老闆推出來擋死的打工仔,而第三種則是出自好心將銀行戶口借朋友、親戚用者,卻不料對方用來做壞事,而這類是最值得同情的。
他提到,此事也牽涉到另一個問題就是,是否應該立法禁止任何人借用戶口。雖在銀行的角度來看,銀行是不允許別人使用客戶的戶頭,但從許多公司或金融體系管理上相當困難。
他舉例,他也有一個值得信賴的員工幫他處理一個工作用途的戶頭,而有些人也有可能因家人破產、被銀行列入黑名單等,外出工作需要進出錢,從而借出戶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