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11日訊)馬華務邊區會副主席陳昭宋提醒我國政府,在修訂廢除強制性死刑的細節時,仍需根據我國國情,而不是一味效仿其他國家廢除死刑。
她表示,許多國際人權組織及西方國家形容死刑為不人道的刑罰,但這應只作為我國的一項參考,因必須以我國國情作最終考量,修訂適合我國的法律。
她認為我國沒有必要刻意去追趕國際的這一「潮流」,尤其在全面廢死的立場。
無論如何,她坦言廢除強制性死刑的更多細節,仍有待首相署國會和法律部長拿督斯里旺朱乃迪進一步宣布,包括廢除強制性死刑後,是否影響國內其他刑事案的判決。
她針對首相署國會和法律部長旺朱乃迪指政府已原則上同意廢除強制性死刑一事,發文告如是指出。
此外,她認為,政府廢除強制性死刑並非等同於廢除死刑,死刑仍然存在,只是法庭及法官的判決不再受「強制性」約束,可根據被告具體情況判處替代性刑法
她指其實政府在2017年修訂《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2A)條文,給予法庭及法官在有關條文下,不再受強制性判決的約束。
她坦言,強制性死刑對涉毒品案的罪犯起到了極好的威懾作用,不論擁毒或販毒超過特定數量,一旦落網將逃離不了死刑。
「我國在2018至2020年共有38宗觸犯該法令的案件,雖在2017年修訂《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2A)條文,法官可酌情判處,但最終也只有4宗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判決,其餘34宗被判處死刑。」
她提醒道,勿以為罪犯在廢除強制性死刑後將能逃過死刑,或在監獄過得很舒適,因在2018年古晉法庭就有一名毒犯,在修訂第39B(2A)條文下,被判無期徒刑及鞭笞15下。
她相信,廢除強制性死刑後,萬一有任何案件在審判期間出現了誤判、失誤或其它疑點,在不受強制性判決的約束下,該名嫌犯至少還能保得一命,避免無可挽回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