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被告分別為52歲王毓芬(譯音)、64歲的印達拉尼以及59歲的吳凱迪(譯音),三人分別在不同的推事庭,各面對一項控狀。
被告王毓芬在1990年國民登記條例第25(1)(b)條文被控,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可判最高監禁3年或罰款2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被告王毓芬在推事納比哈面前承認有罪,推事判處被告罰款2700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監禁4個月監禁取代。
同樣在1990年國民登記條例第25(1)(b)條文下被控的被告印達拉尼俯首認罪,推事瑪扎娜判處被告罰款1500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須以監禁3個月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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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被告吳凱迪也在1990年國民登記條例第25(1)(b)條文下被控,他否認有罪,推事莫哈末依茲萬允准被告以2000令吉以及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案件擇定7月27日過堂。
上述案件皆由甲州國民登記局檢察官莫哈末納斯隆主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