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前鋒報》報道,羅斯蘭表示,該協會是在接獲借貸者舉報後,才獲知此事。
他說,該法令的作用是保障個人權利防止任何企業為了第三方利益,出售、分享或利用資料的行為。
1853年有效年限法令(Akta Had Masa)闡明,收帳員不能在6年期限後追討爛帳,惟取得爛帳資料的第三方,卻向貸款者討債。
羅斯蘭指出,其實這些銀行可向法庭申請庭令,以讓貸款者同意儘速還清爛帳。
「已有很多借貸者中招,明明6年後不能追爛帳,但還是有收帳員來討債。其實他們沒有權力把任何貸款者資料交給第三方。」
每個人頭逾1000令吉出售個資 他說,當有關資料在未經許可下出售,收帳員會逼迫和向借貸者施壓,有者甚至在辦公室或住家遭騷擾。
他形容,這些收帳員行徑猶如大耳窿和流氓,有借貸者因此患上憂鬱症,甚至有者想自殺。
羅斯蘭說,該協會早前曾揭發,國內有4家銀行疑故意向第三方泄露涉及數百萬令吉爛帳的貸款者個人資料。
他說,涉及銀行以每個人頭超過1000令吉的價格,將戶頭個人資料出售給第三方時,就發生了個人資料泄露事件。
國行未採取行動 他指出,雖然國行已獲知此事,但目前仍未採取任何行動。
「國行需發出指南,他們不能甩手不理,他們需確保銀行不出售爛帳資料,尊重國家法律。」
他奉勸銀行,勿只想著賺錢,最後讓人民受苦,淪為受害者。
「政府有必要插手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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