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祖曷贊阿里,犯案時27歲,於2017年5月18日凌晨2時在斗湖華古巴雙溪卡丁一間無門牌的屋子,因為殺害56歲的父親阿里奴丁觸犯刑事法典第302條文,法理應該判死刑問吊,結果他因為謀殺意圖不被法官接受,2020年1月8日判他無罪釋放,援引刑事程序法第348 (1) 條文,送往亞庇武吉巴當扣留。
副公共檢察司不服判決於2021年11月22日成功上訴,法官聆審上訴案2022年4月25日認定被告有罪,需出庭自辯,6月3日審結,高庭法官阿爾維改以刑事法第304(a)條文誤殺來定罪。
控方霍爾曼胡先副公共檢察司,要求重判。
被告代表律師菲立李表示,被告沒有意圖謀殺,因為死者胸部傷口不深,受害人死亡是流血過多造成,而非因為意圖謀殺刺深深導至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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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案情顯示,他聽信妻子與他人有染,回家後持巴冷刀質問,當時在場的有自己的父親,妻子和兩位孩子。
父親叫兒媳婦離開住家避開衝突,妻子立刻帶了一位孩子離開,父親試圖奪他的巴冷刀,兩人發生肢體衝突,巴冷刀掉在地上,他又持小刀要傷人,父親再阻止奪刀,肢體衝突過程中傷到了父親的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