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人是35歲的莫沙林和38歲的卡申莫哈末,他們於5月10日在高庭通過Haziq A Subhi & Co律師樓提出訴訟,將他的前妻菲金伯利赫本列為答辯人。
其他答辯人包括大馬移民局總監、吉隆坡國際機場董事、大馬移民局、大馬移民局官員、大馬政府和律師珍妮佛加雅麗塔。
根據訴狀,2名起訴人指控移民局總監(第一答辯人)、移民局主任(第二答辯人)和移民局(第三答辯人)的疏忽,導致起訴人的兒子和女兒遭到赫本(第七答辯人)綁架,兩人在沒有任何有效官方文件,甚至信息被偽造的情況下離開了大馬。
答辯人的兒子和女兒現在分別是10歲和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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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稱,自從孩子在他們的照顧下失蹤後,他們已經報警兩次,以提前通知第一至第三答辯人,因為他們擔心孩子會被赫本和她的情人,一名哈薩克公民阿塔別帶出境。
「第一至第三答辯人和第四答辯人(一名移民局官員)的疏忽,導致孩子在未經詳細檢查的情況下,使用紐西蘭護照離開大馬。」
「大馬政府作為第五答辯人,它未能、拒絕或疏忽允許,進而導致第一至第四答辯人疏忽地犯下這件事。」
起訴人指控,在赫本申請放棄公民身份時,赫本正和莫沙林處於伊斯蘭法庭訴訟程序中,因此珍妮佛沒有向赫本取得詳細信息,也是疏忽。
起訴人稱,赫本在申請表中偽造了前夫的簽名,而作為其律師的珍妮佛未能檢查簽名的真實性。
起訴人表示,由於所有答辯人的疏忽,起訴人和其家屬面對各種困難、蒙受損失、浪費時間,精力和財力,以在紐西蘭法庭解決監護權事宜。
起訴人向第一至第五答辯人要求2500萬令吉的一般損害賠償,以及由法庭評估第六和第七答辯人的一般損害賠償,和40萬4265令吉39仙的特別賠償、懲罰性賠償及法庭認為合適的其他賠償。
此案擇定在6月22日進行案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