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為37歲的溫加達沙拉峇迪(保險代理),他在聆聽3項控狀後,在法官艾努沙林面前否認有罪。
3項控狀指被告於今年3月22日下午6時20分至6時45分,在怡保打捫路,讓3名分別8歲、7歲及4歲的兒童,曝露在身體可能受到傷害的處境中。
因此,控狀指被告觸犯2001年兒童法令第31(1)(a)條文,即父母和監護人疏忽照顧孩子,導致孩子曝露在危險下;在此條文下,罪成最高罰款5萬令吉或監禁最高20年或兩者兼施。
庭上,主控官依溫哥林副檢察司要求地庭為每項指控狀設定 1萬5000令吉的保釋金,並禁止被告接近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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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被告的代表律師納丹則要求地庭,將每項指控的保釋金減低至2500令吉,並強調此案不是性虐待案件,不至於需禁止被告接近受害者。
最終,法官艾努沙林允許被告在3項控狀中,以9000令吉保釋金和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並將案件展延至今年7月1日重新過堂。
今年3月24日,媒體報導一輛馬賽地轎車在怡保行駛時,3名孩童竟坐上車窗框上,半身露出車外,過程也被路人拍攝視頻及上載至社交媒體。接著,警方在24日當晚約9時30分,在怡保雙威城逮捕涉案轎車司機兼孩童父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