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名裔被告面對2項控狀,皆表示認罪。
根據第一項控狀,被告被控魯莽駕駛一輛白色第二國產邁威轎車,涉嫌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控方援引《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2(1)條文提控,並將援引同一條法令被判,最高監禁期為5年,罰款不少於5000令吉和最高1萬5000令吉,以及取消持有其駕照資格不少於5年。
第二項控狀中,被告被控使用虛假的車牌號碼,根據《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108條(3)(e)條文,一旦罪成罰款不少於5000令吉和最高2萬令吉,或監禁不少於1年和最高5年,或兩者兼施。
這起事件是在5月7日下午約5時30分,在第二中環公路(MRR2)靠近風箏花園(Taman Layang-Layang)路段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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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今日宣判時,在第一項控狀判被告入獄1個月及罰款8000令吉;而第二項控狀,法庭亦判他相同數額的罰款。
此外,法庭亦下令,若被告未能支付1萬6000令吉的罰款,將以入獄4個月代替。
根據早前社交媒體流傳一段視頻,駕駛第二國產邁威轎車被告,在超車後將車子左搖右擺,當後方車主鳴笛示警後,被告甚至搖下車窗拿出藤棍,對對方做出恐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