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明日報》報導,被告劉思康(譯音,56歲)面對一項對警員動粗的罪名,他不認罪,經由審訊後被判罪成,案展6月30日裁定刑罰。
庭上揭露,被告住在文禮一帶的公寓。他當天晚上開車回家,約在晚上7時50分抵達公寓外的馬路,見到一輛黑色轎車擋住大門前的通道。
當時,受害警曹在盤問黑色轎車的司機。被告進不了公寓,因此鳴笛表示不滿,警曹示意被告從右邊超車。
但是,被告卻舉起右手在太陽穴比出打圈的手勢,警曹見到手勢後走向被告,要被告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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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曹站在被告駕駛座的車門旁,問他是不是有事,然後要被告倒退車子後下車。被告不肯,反而關上車窗,繼續向前開。
警曹懷疑被告有事隱瞞,擋在車前不讓被告離開,要他倒退車子。被告不顧警曹的指示繼續開車,還用車撞了警曹的小腿三次。
主控官指出,被告的罪行證據確鑿,行車記錄器已經拍下整個撞人的過程。從視頻中,可看見車子開向警曹撞了他的腿第一次後,被告沒有停下車子,繼續撞第二次。
警曹被撞得失衡雙手按在引擎蓋上,還示意要被告倒車,但被告不理會,再撞第三次,這次害警曹整個人趴在引擎蓋上。
辯方:調查官和總檢察署 包庇警曹誣陷被告
辯方稱警曹自己跳到引擎蓋上,還串通調查官及總檢察署誣陷被告。
根據控方結案陳詞,辯方傳召了被告的妻子和公寓的保安作證。
主控官指出,雖然保安只見到第三次的碰撞,卻在庭上供證時說,他認為警曹是自己跳到引擎蓋上。
主控官認為保安是個有問題的證人,即便控方將視頻給他看後,他堅持車子沒撞到人。
辯方認為,警曹的筆錄和庭上的供詞有許多出入,認為調查官和總檢察署為了包庇警曹提供假資料的罪行,刻意誣陷被告。
主控官反駁,指辯方在毫無根據的情況下汙衊警員及執法機構的行為非常惡劣,顯示被告根本就毫無悔意。
另外,被告庭上答辯時,稱交警凶神惡煞,沒聽清楚對方指示,即便撞到警曹也「純屬意外」。
主控官指出,就算被告聽不清楚警曹說什麼,但警曹拍打引擎蓋的動作,很明顯就是要被告停下。
問及此事時,被告多次閃避問題不回答,直到法官要他回答後才含糊地回答。
主控官認為,被告才是凶神惡煞的那方,指行車記錄器錄下了警曹的話,不但清楚,還非常客氣。
主控官指出,被告的妻子上庭供證時,企圖幫被告解釋,但坦言被告遇到堵車或車子擋路時,經常會發脾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