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控狀,被告阿茲魯卡迪爾隸屬鵝嘜警區總部商業罪案調查組,他被控於今年2月7日,在雪州峇都喼一間餐館,向一名50歲男子索取1萬6000令吉賄賂,作為結束案件調查酬勞,牴觸2009 年反貪委員會法令第16(A)(b)條文。
在此條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監禁最高20年和罰款一萬令吉或賄金的5倍,視何者為高。
此外,被告也因在同樣時間和地點,在未考慮的情況下收取與案件有關人物的重要物品,被加控刑事法典第165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最多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被告聆聽上述2項控狀後,否認有罪。
Advertisement
法官羅茲拉莎麗在考量被告已婚,需撫養3名繼子的情況下,批准被告以8000令吉,以及每個月到雪州反貪污委員會總部報導的情況下保外候審,案件將在6月28日過堂。
此案主控官為諾尤麗莎副檢察司,被告代表律師則是希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