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歲的女被告娜畢拉(來自野新萬里望)今日在代表律師的陪同下,在馬六甲愛極樂法庭面控。
根據控狀,被告於今年5月18日下午5時30分至5時45分,在斯里直落馬士花園一間託兒所內,身為照顧受害者的教師或保姆,抓傷女嬰的左臉及用手打受害者的身體。
被告為此牴觸2001年兒童法令第31(1)(a)條文。
在此條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將被判坐牢最高10年,或罰款2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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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法官娜麗蔓面前否認有關控狀。
主控此案的西娃姍佳麗副檢察司向法庭建議允許被告以3萬令吉和一名擔保人保外,同時,附加被告不能騷擾受害者和證人的條件。
無論如何,被告的代表律師阿都卡迪依斯邁爾要求減低保釋金,並指副檢察司所提出的保釋金額過高及不合理。
他也說,被告目前只靠這份職業的收入維持生活,而被告的母親將成為被告的擔保人。
娜麗蔓最終批准被告以8000令吉保外,並諭令被告不得騷擾受害者的家屬和證人。
此案定於6月23日過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