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27歲的被告奧古斯丁利,案情指在事發當天,他喝酒醉返家,就向原告(家翁)討錢不果,就用刀破壞家俱。
奧古斯丁利被控於今年5月15日晚上10時30分,在聖淘沙處一住家刑事恐嚇兩名男女。他恐嚇兩人說:「你們兩個滾出去,不然我會殺了你們,如果我被警察抓了,等我有空,我會殺掉你們!」
被告此舉被控牴觸刑事法典506條文,刑事恐嚇他人罪控。在該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7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另外,被告當天也損壞了他人財物,讓原告蒙受損失51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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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此舉被控牴觸刑事法典427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至少1年,最高5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被告對上述的兩項罪控表示認罪後,首控狀被判坐牢4個月;次控狀被判罰款3500令吉,或坐牢2個月取代,唯他無法繳付罰款,共需坐牢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