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9日訊)高庭今日諭令FGV控股前主席丹斯里莫哈末依沙和前集團總裁兼總執行長艾米爾,就購置市中心兩間豪華公寓一事,合共支付逾331萬令吉予該公司。
法官拿督莫哈末阿里夫是在批准FGV於2018年所提出的訴訟後,如是裁決。
FGV在訴訟中要求就城中城路(Persiaran KLCC)Troika的兩間豪華公寓購置案,向答辯人依沙和艾米爾追討769萬令吉賠償,因為此購置案被指高於市場價。
法官在發表裁決時說,答辯人錯誤的使用和裝修這些單位,因為此舉並未按照公司的程序進行。
「他們也與公司發生利益衝突,並且沒有按照起訴人(FGV)的最佳利益行事。第二答辯人(艾米爾)亦違反其職責,也就是濫用拼車(carpool)系統和汽油卡。因此,答辯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阿里夫提到,至於購入公寓單位一事,依沙和艾米爾在這方面並未違反其職責,因為此事是根據董事局的決議執行。
他指出,FGV並未因購置Troika單位而遭受任何損失,因為這些單位仍歸起訴人所有。
法官諭令依沙支付99萬零502令吉予FGV,含30萬令吉懲戒賠償和20萬令吉堂費,艾米爾則須支付232萬2705令吉,含50萬令吉懲戒賠償和20萬令吉堂費。
他指出,他是基於這兩人在公司內的職位,而判處這項懲戒賠償。
本日的庭審是通過Zoom進行,FGV的代表律師是周恩偉(譯音)、依沙的律師是拉維妮雅和梅文,以及律師阿都拉欣代表艾米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