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的上訴人賴姓男子,被控在2016年5月12日,在火車路一帶的某快遞公司前的停車位,被發現販賣855.8克的冰毒。
他在2018年4月19日在古晉高庭罪成,被判死刑,上訴庭於2019年10月22日駁回他上訴申請,維持高庭判他死刑的原判,他將有關判決上訴到聯邦法院。
聯邦法院昨日一致接受上訴人的上訴申請,並將他原本被控販賣毒品的罪行改為擁有毒品,被判監禁17年和鞭刑10下,監禁從逮捕日算起。
他原本在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 條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將可被判死刑或終身監禁另加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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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院今日以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並與第39A(2)條文同讀判上訴人罪成,監禁17年和鞭刑10下。
在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A(2)條文罪成將面對不少於5年至終身監禁,及鞭笞不少於10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