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羅士打23日訊)內政部長拿督斯里賽夫丁納蘇申指出,隨著內閣同意保留棄嬰公民權條款後,該部也將專注在7項修憲建議。
他說,獲得保留的棄嬰公民權條款則保持不變,繼續依據現有的程序進行。
他也說,2項不被接納及獲得保留的是,大馬聯邦憲法第19(b)和14(1)(e)條文。
他在周五傍晚在波各先那安努清真寺,移交公民權批准信給予12名申請者時,在記者會上如是指出。
他說,因此棄嬰在申請公民權上與以往沒有差別,即需要3項證明,包括醫生報告,醫院報告及福利局報告。
他也說,有了這3項證明,發現該棄嬰者即可為棄嬰去申請報生紙,而該報生紙內會記錄該棄嬰是大馬公民。
他補充,如果沒有在既定的時間內申請,那就需要依據憲法提呈公民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