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訊)政府擬修憲給予大馬婦女與外籍丈夫海外出生孩子公民權,主要考慮到數個因素,包括有必要不自動向在我國定居的外國人授予公民權。
內政部長拿督斯里賽夫丁納蘇申說,聯邦憲法闡明,如果父母雙方都是永久居民,那麼永久居民所生的孩子就有資格獲得公民權。
他指出,這項授予公民權的規定是政府自1963年以來所作的決定,作為新加坡脫離馬來西亞後,管理新加坡人申請的依據。
「當兩個國家(馬來西亞和新加坡)分離時,制定了(政策),如果新加坡人進入(居留)大馬半島,他們持有紅色身份證。」
「因此,專門針對這種情況,憲法規定,如果兩個紅色身份證持有者在這裡結婚並生子,那麼出生的孩子將獲得藍色身份證(公民權),但從技術上講,紅色身份證持有者仍是外國公民。」
賽夫丁今天在國會下議院問答環節,回答國民聯盟沙白安南區國會議員卡蘭沙蘭,詢問內政部如何解決臨時和永久居民的公民身份問題時面臨限制的附加提問。
有鑒於此,他說,政府在修憲案中提出,永久居民夫妻在我國出生的子女不再繼續自動獲得公民權,而是需要提出申請。
「如果我們在國外,怎麼可能會發生這種事。 例如,我們是馬來西亞公民,但是成為澳洲永久居民並在那裡生子,他們(澳洲)不會自動授予公民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