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證稱自2014年起每月送錢給馬來西亞前副首相阿末扎希的華裔商人李維坤(譯音),周四(19日)向法庭強調,所送金錢是政治獻金,並非作為行賄目的。
在周四的交叉盤問環節中,李維坤在接受阿末扎希代表律師阿末再迪受詢,有關「政治獻金」是否輸往巫統時,他指據其了解,該筆金錢是給予當朝政府。
與此同時,李維坤在阿末再迪的盤問中也表明,無法出示任何出行證據,證明他本身前往阿末扎希位於加影的住宅中送錢,而大馬反貪委員會也沒有向他索討這方面的證據。
稱末向任何巫統戶口匯款 他也強調,本身並末向任何巫統銀行戶頭匯款,同時也不曾獲得送錢的收據。
早前報導,作為阿末扎希簽證系統案的第15召證人,Ultra Kirana私人有限公司(UKSB)前董事李維坤向法庭表示2014年起每月向阿末扎希送現金,數額從最初的20萬新元,加碼至最後的51萬新元。
李維坤周三在法庭表示,該公司每月固定向阿末扎希送錢,如果有一個月來不及送錢,下個月所送的錢就會加碼,補足之前末交的款項。
此外,他也披露,除了每月送錢,該公司還贊助阿末扎希的海外旅行經費,及其妻子的生日活動及開齋節活動開銷。
要求以新幣現金支付 他續稱,送給阿末扎希的金錢一般上由另一召董事陳大衛負責準備,阿末扎希從來沒有提到所需金額,但要求必需以新元現金支付。
他說,送錢的日期也不會特別指定,一切遷就阿末扎希的方面,在前往送錢時會先致電給對方,即便私人住宅或官邸都有警察,他們一般上可以直接進入。
若非阿末扎希要求不會主動送錢 李維坤強調,若非扎希本入要求,UKSB絕不會主動送錢。
在2018年馬來西亞實現政權輪替後,原任副首相兼內政部長阿末扎希被指控以內政部長身份發出支持信,讓UKSB繼續處理中國一站式服務中心及外國簽證系統,過程中涉及受賄。
阿末扎希面對33項賄賂指控,因此牴觸《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B)條文(受賄),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判刑,一旦罪成,將面對最高20年監禁和罰款不少於賄金五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私人公司華裔董事供證 每月送錢給阿末扎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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