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訊)高庭諭令控方在5月20日前,提呈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SRC公司2700萬令吉洗錢案中,全體控方證人的證詞。
據《今日自由大馬》報道,高庭法官慕尼安迪也擇定,此案將於5月27日續審。
此案今日在高庭進行案件件管理,主控官莫哈末阿斯洛夫副檢察司向法庭申請3個月時間,以準備和提呈證人的證詞。
「總共有20至25名證人,我方正在準備證人的證詞。」
他指出,並非所有證人都在巴生谷一帶,調查官正在尋找其他證人的下落,同時總檢察長拿督特里魯丁尚未就撤控一事,做出任何決定。
法官慕尼安迪則指示,控方加快準備工作。
本案審訊日期已擇定為9月17日至19日、及9月23日至24日。
2019年2月3日,納吉面對3項洗黑錢控狀皆不認罪,他否認通過名為「Amprivate Banking」的銀行戶口接受2700萬令吉的非法活動收益。
他被控於2014年7月8日,在拉惹朱蘭路大馬銀行大廈大馬伊斯蘭教銀行犯下上述罪行,因而牴觸《2001年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法令》第4(1)(a)條文,一旦罪成最高可判5年監禁或500萬令吉罰款,或兩者兼施。
2023年8月,納吉向總檢察署提呈陳情書,尋求停控這3宗洗錢案,並向高庭提出「獲釋但不代表無罪」(DNAA)申請。
現年70歲的納吉於2022年8月23日,因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資金挪用案中,涉濫權、刑事失信及洗黑錢罪名成立,被判處12年監禁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
特赦局今年2月宣布,納吉獲准刑期減半,從原本的12年減至6年,而罰款也從2億1000萬令吉減至5000萬令吉;若無法交付罰款,監禁刑期則增加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