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同意修正通訊法 不當使用網絡受嚴懲

2024-03-09

(布城8日訊)今日的內閣會議原則上同意修正《1998 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第233條文,不當使用網絡設施者,將面對更重的懲罰。

通訊部長法米披露,根據該法令擬議中的修正案,通訊公司將面臨更高的罰款。

「該法令已經過去了很長一段時間,(現在)我們有必要重新審查,讓該法律更具有威懾作用。」

他是今午出席該部媒體室召開的記者會時說,許多國會議員對審核該法令有了堅定的看法,是時候強化這項法令。

根據目前的《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的第233(1)(a)條文,即任何人發表威脅、下流、虛假、恐嚇或冒犯言論,意圖滋擾、欺凌、威脅或騷擾他人,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過5萬令吉的罰款,或監禁超過1年,或兩者兼職。

前朝內閣曾在022年8月26日同意修正《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及《1998年馬來西亞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法令》,以加強對付網絡安全威脅性。

前通訊及多媒體部長丹斯里安努亞慕沙當時表示,已在提交草擬的修正案,並獲得批准;但隨著第14屆國會解散,而推遲至今日再次獲得內閣批准重新審核該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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