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菲宜:納吉正考慮二度申請特赦

2024-02-07

(吉隆坡7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未獲特赦局特赦,而他目前正在考慮再度向新任國家元首蘇丹依布拉欣陛下提出申請,以尋求全面特赦。

「我們正在認真考慮再次申請特赦,完全的特赦。」

納吉代表律師丹斯里莫哈末沙菲宜今日在吉隆坡法庭召開記者會時指出,其團隊正在等待合適的時間,以提呈特赦申請書。

「我不想太早(提呈申請書),新任國家元首上任還不久,同時我想等一等納吉的指示。」

他表示,雖然根據《2000年監獄條例》,囚犯需在入獄三年之後才能提呈第二次的特赦申請,然後每2年提呈一次,但特殊情況下亦有例外。

「(有些人)忘了有例外情況。」

沙菲宜續稱,關於納吉在減刑之後,或可在2028年之前便獲得假釋,這一說法確實屬實,惟具體細節則需交由監獄局來決定。

「有可能,但那是監獄局的工作。」

他透露,雖然特赦局將罰款降至5000萬令吉,但目前納吉仍未繳納罰金。

「納吉把錢用在了人民的福祉上,他一直在幫助窮人,並沒有把錢留在自己身上。」

現年70歲的納吉,因挪用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資金罪名成立,判處12年監禁及2億1000萬令吉罰款,並於2022年8月23日入獄,而他在同年9月2日便申請特赦。

特赦局上周宣布,將納吉12年的刑期及2億1000萬令吉的罰款,降至6年及5000萬令吉,若他無法繳付罰款,則監禁刑期增加一年。

根據《2000年監獄條例》第113條文,提出特赦申請不設任何條件,但卻有時限規定,即申請者未獲特赦或緩刑,就必須再等2年或以上才可再提出另一份申請。

這意味著,若納吉要尋求第2次特赦申請,只能在2025年8月23日或之後提交。

根據聯邦憲法第42(1)條文,國家元首有權對所有已經由法庭下判的罪行,以及在聯邦直轄區、即吉隆坡、納閩、布城境內所犯下的所有罪行,給予赦免、緩刑和減刑。

同時,特赦分為有條件特赦和全面特赦。有條件特赦則為罪犯減刑,全面特赦則是免除罪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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