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控狀指46歲被告哈麗娜,於2017年10月17日在威北一家國中辦公室,身為DG48級別教師,利用其體育和健康主任的身份,收受賄賂,即建議本身擁有的活動管理公司,為校方供應價值2353令吉66仙的各種活動用具,包括10套A4紙、30支原子筆、1台收音機、1個血壓器、3個指南針、2個磅秤和10套顏色紙。
次控狀指被告於2017年10月19日,在上述地點,利用其身份收受賄賂,即建議本身公司為校方提供價值522令吉66令吉的5粒足球和1粒室內足球。
被告因此牴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23條文,並可在24條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將面對最高一萬令吉罰款,或賄賂金的5倍,視何者為高,以及監禁不超過20年。
被告在面控後,否認罪名,並要求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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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求情,指其月收入8000令吉,需負擔5名年齡介於9歲至20歲、仍在求學的孩子,也需照顧母親,而其丈夫是一名自僱人士。
法官之後諭准被告以8000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 護照交給法庭保管,以及每月一次向反貪會辦事處報到。
此案擇訂於6月27日過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