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會列性騷擾定義 眨眼吹口哨摸頭皆觸犯

2024-01-24

(吉隆坡24日訊)大馬律師公會發布通告列出性騷擾罪行清單,眨眼、吹口哨、撫摸他人頭部等,都可構成性騷擾罪。

大馬律師公會是於上周四(18日)在面子書專頁發發通告,列出各種遏止性騷擾的行為,包括對他人外表作出各種不當的評論。

根據論述,無論對他人眨眼、撫摸頭、吹口哨,或坐在辦公桌前作等不當行為,法律上可視為性騷擾。

另外,通過手勢、或作出令人不舒服的肢體碰觸,即便是以開玩笑方式進行,都被視為不恰當行為。

與此同時,任何向同事示好被拒絕而向對方作出威脅或恐嚇的行為,也可被視為一種性脅迫。

律師公會特設同業支持網路委員會主席 Harleen Kaur 在通告中,對3種不同類型的性騷擾方式作出法律定義,並附有詳細說明。

首先,「提供性索償」列出多項案例,包括提供與工作相關的優勢,例如晉升、結識人脈或工作保障,以換取約會或擁抱等恩惠。 

他在文中強調,即使是以開玩笑方式提出,也屬典型的交換條件騷擾。

第二、「不必要的性騷擾」,比如對同事做出不恰當評論、手勢或進行造成不適或痛苦的身體接觸,即使是開玩笑,也被視為行為不當。

文中也列明各種形式,包括視覺行為(眨眼或手勢等性暗示)、言語行為(對外表的不當評論)及身體行為(吹口哨、擋路、摸頭或無緣無故坐在對方的辦公桌位置等)。

第三、「性脅迫」,比如在職場中威脅報復,包括被拒絕其不必要的性騷擾而想對方作出恐嚇或威脅風行為,及構成性脅迫。

任何向對方明示或暗示的負面後果威脅,包括失業、降職或弱拒絕不當請求就損害他人的專業聲譽。

鑒於職場存在各類性騷擾現象,律師公會為此建議,在合法工作場所經歷過性騷擾的受害者,可透過同業支持網絡提出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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