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交通法令禁止民眾在開車時使用手機。駕駛人士在開車時,只要手觸碰到手機,無論是語音、通話、打字、甚至是導航,統統都是違規行為。 根據1959年道路交通法令第10條文(LN166/59) 條文,觸犯有關條文者,初犯者將被判罰款不超過1000令吉或坐牢3個月,第二次犯錯將被罰款不超過2000令吉或監禁6個月,或兩者兼施。
八打靈再也警區主任莫哈末法魯丁助理總監周一(16日)發文告指出,靈市交通調查與執法組周日(15日)晚間8時28分在社交媒體上發現相關視頻,內容為一名警察在開車途徑聯邦大道時違規使用手機,隨後立即對此展開調查。
他指出,警方根據視頻線索掌握涉案警員身份,並在當晚傳召對方到警局,援引1959年陸路交通法令第17(A)條文(LN 166/59)開出交通罰單。
莫哈末法魯丁續指,就算違法者是來自警隊的警員,警方也不會包庇任何犯案和違法者。
@emman_2993 Boleh issue saman to 『VCH2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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