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馬一名15歲少女刺斃初生男嬰案,上訴庭三司雅谷(Yaacob Md Sam)、阿末納斯菲(Ahmad Nasfy Yasin)、哈欣(Hashim Hazmah)允許被告以2萬令吉保釋金和一名本地擔保人的條件,保外候審。
雅谷表示,這項保釋必須等柔佛淡杯柏邁醫院(Permai Hospital)評估少女的精神後才能生效。
少女及其擔保人必須在每個月7日或以前,前往朱蓋(Chukai)警局報到,直到審訊結束,且必須出席庭審,除非獲得法庭豁免。
此外,少女不得未經法庭允許而出國,且只能在審理本案的法庭提出出國申請。
雅谷也在開庭前諭令,不得揭示少女身份。
少女亦是受害者應給予保護 庭審期間,少女代表律師藍卡巴主張,由於少女是強暴和性剝削的受害者,因此應當給予保護,並允許保外候審。
藍卡巴表示,目前並沒有合理理由斷定少女犯下謀殺罪。
他補充,根據《刑事法典》第309A條文,她至多涉嫌犯下殺兒罪(kesalahan membunuh anak),最高處以20年監禁。
《刑事法典》第309A條文闡明,任何女性因精神狀態不穩定致死新生嬰兒,將被判以殺嬰罪。
藍卡巴表示,少女目前正接受精神科觀察,醫院的延長評估將會在5月22日結束。
少女另兩名律師為桑吉柯(Sangeet Kaur Deo)和哈爾山(Harshaan Zamani)。
副檢察司余欽祥(音譯,Eyu Ghim Siang)反對讓少女獲得保釋,並建議在將案件移交給高庭以前,將少女安置在福利院,而最為符合少女的利益。
桑吉柯反駁,即便少女到福利院,其母親也不能探視。
嬰兒胸口明顯刺傷 2月8日,少女因涉嫌刺死其新生男嬰,而遭警方逮捕,並延扣7天。警方調查顯示,少女早在3年前輟學,悲劇發生之前,相信少女獨自在家分娩。誕下孩子後,少女要求友人協助,向鄰近的衛生診所通報剛生產男嬰。醫護員抵達少女家時,嬰兒已失去生命跡象,胸口有明顯刺傷傷口。
警方隨後也鑑定涉嫌強姦少女致孕的男子。
2月15日,少女在刑事法典第302(謀殺)條文下面控。一旦罪成,她將被判處死刑。甘馬挽推事庭拒絕該少女的保釋,以及精神評估申請。
3月8日,登嘉樓高庭法官哈山阿都(Hassan Abdul Ghani)駁回少女上訴,維持推事伊蓮娜(Tengku Eliana Kamaruzaman)的決定,延扣少女直到庭案審結,僅允許她接受精神評估。
少女隨後向上訴庭入稟上訴。
根據《2001年兒童法令》第97(2)條文,未滿18歲者不得被判處死刑,僅處以監禁,而監禁期限將視案發地點,交由國家元首,或該州蘇丹或元首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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