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中時新聞網》報導,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2020年11月20日深夜騎腳車,行經嘉義市北港路逕行右切,導致後方男騎士撞上後摔在快車道上,葉姓男汽車駕駛則因未注意,輾過躺在車道上的男騎士,致其軀幹肢體骨折,造成創傷性休克不治死亡。檢方偵結,依過失致死罪起訴葉男。
葉男辯稱,他的確撞上男騎士,坦承沒注意到車前狀況有過失,但當時視線不佳,待發現有人躺在路上才緊急煞車,但已來不及,強調自己真的來不及反應。
據報導,嘉義地院法官委由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鑑識肇事原因,報告指出,葉男行駛該路段確實超速,然而,葉男在超速情況下僅有1.16秒反應,未超速情況下反應時間也只增加到1.53秒,兩者均低於認知反應時間2至2.5秒,實在無從避免車禍發生。
法官認為,事出突然,行為人無法預知車前狀況,也無充足時間採取相對應措施,法律不能強人所難,逕行認定行為人沒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雖車禍致被害人死亡令人遺憾,但葉男是否定罪仍靠證據認定,故諭知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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