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21歲的被告納瓦拉南,被控在今年4月20日下午2時30分,於祈安律一間金店,偷走一條價值約5000令吉的金項鍊。
被告行為已牴觸刑事法典第380條文(偷竊),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監禁10年及罰款。
被告在聆聽控狀後當場認罪,審理此案的推事莫哈末依茲萬判最終判處被告監禁6個月,刑期從被捕日4月20日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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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被告的2名友人,即23歲的被告布拉卡斯以及21歲被告維諾,今日也雙雙被控上推事庭。
2名被告被控在今年4月晚上10時,在斯里峇燕花園以及晉巷達邁迪沙花園,非法擁有及收藏數件金飾、一筆現金和收據,行為牴觸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29(1)條文(擁有來歷不明之物)。
在上述條文下一旦被定罪,被告們可面對罰款不超過1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1年,或兩者兼施。
被告們在推事莫哈末依茲萬面前認罪,最後2人各被罰款1000令吉。
案件主控官為菲克里副檢察司,3名被告代表律師為古納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