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訊)全國副警察總長拿督斯里阿育甘表示,根椐對人權律師西蒂卡欣車底遭安置爆炸裝置案的初步檢驗結果發現,該爆炸裝置可引發火患,而警方尚未接獲涉及恐嚇或威脅西蒂卡欣的投報,目前難以斷定嫌犯的干案動機。
他說,警方已經針對這起案件,向12人錄取口供,包括受害者、修車店職員、法庭保安人員和大馬志願者警察成員(Rela),並檢查相關地點的閉路電視錄像。
他指出,根據拆彈小組(UPB)的初步報告顯示,該爆炸裝置確實可引發火患。
「爆炸裝置的詳細研究正在進行中,因此警方正等待相關完整報告。」
警方現援引《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7條文對此案展開調查。
阿育甘今午主持世界警察及消防員運動會授旗禮時,如此表示。
西蒂卡欣日前在面子書上直播時表示,她將汽車送往維修中心檢查後,被告知汽車後懸掛位置,發現一個疑似爆炸物的可疑物品,嚇得她立刻報警求助。
十五碑警區主任阿米希占助理總監隨後表示,警方現援引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7條文,即製造和保留炸彈裝置,企圖引起爆炸危及生命或財產,對案件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