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莫哈末法漢(24歲,羅里司機),今日在笨珍推事庭面控。事發時他騎著摩哆,行駛在古來泰益安達墾殖區的清真寺前方路段。
根據控狀指出,被告在本月3日,傍晚5時50分,在古來泰益安達墾殖區的清真寺前方路段,因不滿被一輛轎車鳴笛,而向一名18歲男子吐口水以致造成人身安全威脅,牴觸1955年微型罪行法令第14條文(恥辱他人)。
此外,被告也打破一輛寶騰X70轎車的後視鏡,導致50歲的女車主蒙受1644令吉的損失,牴觸刑事法典第427條文(蓄意破壞)。
被告也被控對18歲青年出言不遜,使用「babi」(豬)字眼辱罵對方,牴觸刑事法典第509條文(侮辱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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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上述控狀罪名成立,被告可被判罰款或最高5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被告莫哈末法漢在聽完控狀後,向笨珍推事庭推事諾阿祖英表示認罪。
案件的主控官為努惹扎蒂,她向法官要求將每項控狀保釋金定為8000令吉。被告的代表律師哈利占,代被告求情時表示,被告的薪資低,希望能降低保釋金。
推事最後允許被告以4500令吉保釋,案件定在5月25日在古來推事庭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