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為53歲的拿督莫哈末拉菲,他今日被提控上怡保第一推事庭。
惟被告在面控時不認罪,並獲准以5000令吉和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案件定6月29日重新過堂。
控狀指被告於去年7月23日,上午9時至10時,在怡保大草場降落註冊號為9M-RCI的貝爾505型直升機,違反民航總監在「第3章民航指令2-航空規則」所規定的航空規則,即在指定機場以外的地點降落,不遵守提交的飛行計劃。
因此,被告在2016年公共飛行法令第77(2)條文下提控,並可在同一法令第206(3)(a)條文下被下判。一旦罪成,個人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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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潔西卡戴米斯允許被告以5000令吉和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並將案件定6月29日重新過堂。
此案主控官為珍沙米拉副檢察司,而被告的代表律師為拿督峇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