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7日訊)對於總檢察署拒絕提控涉及呈交虛假聲明予大馬股票交易所的斯巴活力控股(Serba Dinamik),民主行動黨署理主席哥賓星表示,總檢察署必須解釋作出這項決定的緣由。
哥賓星今日發文告指出,聯邦憲法賦予總檢察長的權利是廣泛地,且由他根據每起具體案件的事實來決定是否該提控。一旦起訴,在某些情況下是否可以透過傳票罰款處理此事。
他說,在《2007年資本市場服務法令》(CMSA)第373(1)下闡明,委員會主席在獲得檢察官的同意下,可根據該法的某些規定,以罰款代替提控。
「對總檢察署同意在斯巴活力控股案中,僅向被控的每人提出傳票罰款的決定提出疑問。尤其是在《2007年資本市場服務法令》第373(2)條規定,在支付罰款後,不得就此類罪行對當事人再採取進一步的訴訟程序。」
也是民主行動黨蒲種國會議員的哥賓星指出,雖如前所述,總檢察長是有權提起、進行或中止提控,惟問題是在行使該權力時是否應該更透明化?這亦提出了問責制度的問題,只有在解釋的情況下才能對其進行評估。
「多次呼籲總檢察長解釋他在這起案件中所做出的決定。因此事已引起公眾的爭議,並引起了企業和市場參與者的關注。他們都希望負責監督的機構是有效發揮作用的,以確保馬來西亞公司治理和資本市場發展的可信度。」
對此,他說,鑒於上述情況,現如今保持沉默並非總檢察長所能做選擇。
「作為總檢察長,他必須直言不諱,回應並解決我們所提出的問題,他必須解釋為什麼他同意以傳票罰款的方式解決問題,以及根據此案的事實,如何激發人民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