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的被告為31歲的吉曼艾古,他被控於今年4月23日在阿曼路處一廁所,摟抱及觸摸一名年齡僅有11歲3個月大女童的身體多處。
被告此舉被控牴觸2017年兒童性侵罪案法令14(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14條文下被判刑。在該條文下,牴觸者可被判處坐牢不超過20年,另須施以鞭笞。
案情指,案發當天原告發現他的女兒去了廁所卻久久沒回來,於是前往查看。當原告推開廁所門時,發現女兒半身赤裸,抱著原告哭訴指,她被一名陌生男子侵犯。
於是,原告馬上帶受害者前往警署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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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調查結果顯示,受害者當天獨自去廁所途中,被一名陌生男子(被告)攔截,並將她推入廁所內,退掉女童的褲子觸摸她,被告企圖性侵女童但並未成功。
被告在聽到附近有人靠近時,馬上從廁所離開,企圖逃離現場,但還是被受害者的叔叔逮住。
被告對其罪控表示認罪後,昨日早上在地方法庭遭判上述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