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被告莫哈末依仁達威斯是一名建築工友,他在北海第一刑事法庭面對3項控狀。
控狀指被告分別在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月至4月23日,在北賴再也一住家單位,與11歲8月的繼女發生性關係,牴觸刑事法典第376B(1)條文(亂倫)。一旦罪名成立,被告將面對不少過10年不超過30監禁,以及鞭苔。
被告較後被帶至第二刑事法庭,在2017年兒童性侵罪行法令第14(a)條文下,面對另3項提控。
控狀指被告分別在2020年、2021年以及2022年1月至4月23日,在北賴再也一住家單位,性侵11歲8個月的繼女,即吮吸受害人胸部和舔及其私處,控狀是在2017年兒童性侵罪行法令第16條文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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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罪名成立,在第14(a)條文下將面對不超過20年監禁以及鞭苔;在第16條文下,將面對不超過5年監禁以及不少過2次鞭苔 。
案件分別由西蒂艾莎及斯卡副檢察司提控。
他們均向法庭提出,受害人目前獲福利部照顧,為了保護受害人不受打擾,建議法庭不允被告保外。
此案由諾哈雅蒂和諾艾妮承審,副檢察司的建議獲承審法官採納,諭令被告不得保外,押回檳城監獄,並將案件展延至5月30日,以等候化驗報告及醫藥報告。
另一方面,男嫌犯的太太即受害人的母親西蒂艾莎依斯邁(40歲),同樣在第一刑事庭面控。
控狀指被告於2020年1月至2022年4月23日,在北賴再也一住家單位,疏忽照顧11歲8個月的女兒,導致她承受精神及情緒的干擾,牴觸2001年兒童保護法令第31(1)(a)條文。
一旦罪名成立,將面對不少過5萬令吉罰款,監禁不少過20年或兩者兼施。
被告在庭上認罪,主控官西蒂艾莎副檢察司也同樣向法官建議不允被告保外,承審法官諾哈雅蒂對此表示同意,並將案件展延至5月31日,以等候受害人的精神報告出爐。